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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097号

张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09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窦某某,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朱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