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庆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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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庆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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