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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736号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庆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