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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669号

原告雷红与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红,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669号原告雷红,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沁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卢银平,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审理原告雷红与被告河南迪益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益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迪益置业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材料销售,其向包括原告等多人借款并承诺负息,违反国家金融秩序相关规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林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