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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40号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信文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信文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0号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永娜,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三间房村。委托代理人朱寅立、苏国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文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文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志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