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赵翠华,女,汉族,暂住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谢陆平,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赵翠华与被执行人谢陆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房屋使用费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515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翠华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翠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