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运雄。1998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运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运雄。原判认定:被告人何运雄因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大学城经贸学院影视大厦工程项目部拖欠其工程款,经几次追讨未果后,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2015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何运雄持一支射钉枪到美兰区演丰镇上陈村该项目一包工头陈某某家,朝天开了一枪后又对着陈某某家里的厨房窗户开了两枪。当日公安民警从何运雄家中搜缴枪支一支、弓弩一支、子弹111发。经鉴定,送检枪支系射钉枪改制而成,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具有致伤能力;送检的111枚枪弹构成弹药。2015年8月2日,被告人何运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判认为:被告人何运雄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运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运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长管火药枪一支、弓驽一支、子弹111枚,予以没收销毁。
上诉人何运雄上诉称:其到达陈某某家里后,只开了一枪,并不是三枪。其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依法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运雄为请陈某某帮忙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于2015年4月13日18时许,持一支改制射钉枪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上陈村陈某某家,开枪射击陈某某家的厨房窗户,之后逃离现场。陈某某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从何运雄家中搜出枪支一支、弓弩一支、子弹111发。经鉴定,该枪支系射钉枪改制而成,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具有致伤能力;111枚枪弹构成弹药。2015年8月2日,被告人何运雄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明:何运雄于2015年8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4月14日,公安民警从何运雄家中搜缴枪支一支、弓弩一支、子弹111发。3、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证明:送检枪支系射钉枪改制而成,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具有致伤能力。送检的111枚枪弹是我国生产的制式工程用射钉弹,在用适合枪支击发、发射弹药时构成弹药。4、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证明:1998年10月20日,何运雄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琼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何运雄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明:2015年4月13日18时许,何运雄到其家找其,其当时不在家,其妻在家前门拔草,何运雄在其家后门开了一枪,其妻就问何运雄干嘛,何运雄说当天晚上要杀死其全家,后来就开枪打到其家厨房的窗和瓷砖。其辨认出何运雄是到其家中开枪并恐吓其家人的男子。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其弟弟何运雄家扣押到枪支和弹药、弓弩。7、原审被告人何运雄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明:2015年4月13日14时许,其找到陈某某,想要他帮忙讨要工钱,但陈某某没有理会其,其就很生气,其回家拿自制枪,射钉枪子弹上膛,就拿枪去陈某某家,当时其看到陈某某老婆在拔草,其问她陈某某在哪里,她说不知道,其就拿自制的火药枪枪嘴往他们家的厨房玻璃上砸,并将该枪击发,紧接着拿枪把厨房玻璃全部打碎。陈某某老婆说要报警抓其,其就逃离现场了。其的枪支是其叔叔遗留的枪支。其辩认出持有枪支、存放枪支的地点、开枪射击的地点。8、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地点及周边的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运雄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何运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何运雄的上诉意见,经查,何运雄在供述中始终交待其在陈某某家中只开了一枪,但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且原判已经综合考虑何运雄的自首情节并已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小马
审判员 林蔚茹
审判员 李丽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