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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353号

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53号原告徐××被告王××原告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德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咸西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