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54号
原告:刘修斌。
原告:洪蕾。
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哲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扬,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斌、洪蕾诉被告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斌、洪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斌、洪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修斌、洪蕾负担。
审判员 刘静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