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6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侯胜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