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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字第53号

高宗现与葛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宗现,葛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字第53号原告高宗现。被告葛素梅,私营企业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现与被告葛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宗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葛素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宗现撤回对葛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宗现负担。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