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字第53号原告高宗现。被告葛素梅,私营企业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现与被告葛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宗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葛素梅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宗现撤回对葛素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宗现负担。
审判员 郝海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晓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