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君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军,君祥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俊明、贾曦,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高新区融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融亿小贷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与邓城大道交汇处民发天地**********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生,融亿小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红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垠,男,融亿小贷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光兵,男。委托代理人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君祥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亿小贷公司、徐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君祥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君祥房地产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君祥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115元,减半收取为16557.5元,由上诉人君祥房地产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佼莉
审判员 刘贤玉
审判员 涂晶晶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