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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字128号

徐云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128号罪犯徐云华(曾用名徐静),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2002)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云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7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5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7年10月12日、2010年2月22日、2013年5月29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徐云华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徐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8个,2012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徐云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云华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徐云华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