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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958号

魏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魏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958号罪犯魏超,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天刑二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魏超继续退赔未追回的损失。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2月24日至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魏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魏超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魏超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魏超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魏超,在2015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2分。2014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7月、2015年4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履行,已退赔2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刑履行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魏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