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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谢军娟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军娟,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谢军娟,女。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谢军娟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军娟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8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535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50元,将剩余案款7485元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1)莲民二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蒋卫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