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97号
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职工。
委托代理人:章红霞,职工。
被告:陈三旺。
被告:李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三旺、李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爱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