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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刑初101号

吴某某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本市。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村路XXXX号家乐福超市W店内,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944元的冷冻牛排16块放入其随身携带拎包内。后其未付款而通过超市收银台离开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同年10月10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长宁路XXXX号家乐福超市Z店内,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茶具2套、纤维抹布1包、橡胶手套2双、扫把1把。后其未付款而通过超市收银台离开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家乐福Z店销售单、家乐福W店价格标签、相关价格情况说明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违法所得冷冻牛排十六块发还家乐福超市W店,茶具二套、纤维抹布一包、橡胶手套二双、扫把一把发还家乐福超市Z店(均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伟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