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张丕秀,无业。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丕秀,系王某甲母亲。
被执行人:王某乙,青岛四方机车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丙,青岛北仲小学教师。
被执行人:王某丁,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张丕秀、王某甲与被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主动向本院交付案款人民币80000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矫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