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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945号

张丕秀、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丕秀,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张丕秀,无业。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丕秀,系王某甲母亲。

被执行人:王某乙,青岛四方机车厂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丙,青岛北仲小学教师。

被执行人:王某丁,自由职业。申请执行人张丕秀、王某甲与被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主动向本院交付案款人民币80000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卢红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矫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