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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00085号

王庭荣与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庭荣。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盐城市大丰区健康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局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荣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大丰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王庭荣以被告大丰住建局已撤销涉案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庭荣自愿撤回对被告大丰住建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庭荣负担。

审判长 高 翊

审判员 刘曙杲

审判员 肖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