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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2-2号

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府前街龙祥商业中心C号楼。被执行人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北路209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邮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品华庭住宅小区1#楼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计123.5万元以及工程管理费2万元,合计人民币125.5万元。确认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其承建的尚品华庭住宅小区1#楼水电安装工程的工程款计123.5万元就座落于高邮市文游北路尚品华庭住宅小区1#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其中的21245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对扬州市秦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审理结案的3件,即2015邮民初字第0299号、第0302号、第0300号,现正在合并执行),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尚品华庭住宅小区尚未出售的商口品房(1号楼20户面积合计2218.86㎡,价格3680元/㎡)合计价款8165404.8元抵偿工程款(依据2015邮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第0302号民事判决书);自愿以该小区内尚未出售的地下车库面积合计1432㎡,折价180万元抵偿工程款(依据2015邮民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余款及各项费用由江苏邦宇置业有限公司另行安排资金予以支付。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予尊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邮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葛维强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