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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48号

原告张金凤与被告陈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凤,陈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48号原告张金凤。委托代理人赵锡龙、林志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凤与被告陈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凤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幼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