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78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864-9。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广宽,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被告逯金华,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刘小杰,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被告刘小静,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逯金华、刘小杰、刘小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