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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刑初36号

任伟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敲诈勒索
当事人
任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伟,无业。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任建国,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殷珞,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任伟敲诈勒索一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0日以通崇检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伟及其辩护人任建国、殷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任伟以被害人钮某的裸照相要挟,向钮某敲诈人民币50000元,后因钮某报案未能得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任伟属自首。2、本案属于犯罪预备未遂。3、被告人任伟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任伟将打印的被害人钮某的两张裸照和写有其微信号的纸张邮寄给钮某。2015年9月7日,在被害人钮某添加了被告人任伟的微信后,被告人任伟以裸照相要挟,向钮某敲诈人民币50000元,后因钮某报案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任伟于2015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任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任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钮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信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任伟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任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伟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逐一评判如下:1、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在被敲诈勒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接受了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掌握了被告人的微信名,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的协助,已经发现被告人任伟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抓捕归案。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在到案前,公安机关已经发现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其次,被告人系被抓捕到案,其到案不具有自动性。所以,被告人任伟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2、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犯罪预备未遂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所以犯罪预备中不存在“未遂”问题。其次,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任伟已经通过邮寄裸照、微信聊天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且向被害人提出了具体的勒索数额,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因为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伟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勒索钱款,且数额接近巨大的标准,虽犯罪未遂,但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由被告人任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