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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行初13号

乔华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13号起诉人乔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银凤。本院收到起诉人乔XX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诉称:被起诉人在履行(2014)泰中行初字第0018号政府信息公开案答复义务时,提交了“房屋产权证书存根”及配套基础信息资料,其中《工程建设许可证遗失证明》系被起诉人出具,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起诉人出具该遗失证明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工程建设许可证》是由专门职能部门审批的,个人遗失该证件有补办途径,可以按程序申请补办,没有出具遗失证明的必要性。被起诉人对起诉人老家房屋所出具的遗失证明,明显与事实不符,是在弄虚作假,起诉人老家楼房是92年建造,并非90年;两间老古屋是50年前后建造,而非85年,且其所出具的遗失证明上没有具体职能部门印章,没有承办人,没有日期,只有被起诉人的印章,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起诉人为乔华松出具《工程建设许可证遗失证明》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因起诉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乔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秀芳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王庆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玮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