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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行初字第34号

何允岩与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行初字第34号

原告:何允岩,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与东环城路交汇西侧。

法定代表人:曲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唐众博,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民警。

原告何允岩不服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二公(禁)行戒呈字(2014)第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允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允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允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楠楠

审 判 员  赵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李东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翟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