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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82号

平湖市一标五金有限公司、浙XX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XX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陆妹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湖市一标五金有限公司,浙XX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陆妹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82号

原告:平湖市一标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伟杰。

委托代理人:夏建。

被告:浙XX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良明。

被告:陆妹宝,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村41幢2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6307290043。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一标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陆妹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一标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1224元,财产保全费1057元,合计22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郗富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