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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972号

吴某某与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某,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卓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卓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卓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