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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973号

许国华与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国华,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许国华。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原告许国华诉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兴亮、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利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国华诉称,2012年10月,原告打算对新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利民,被告在销售建材同时也做室内装饰,朱利民不断向原告推销其公司做的室内装饰美观大方,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将位于新谊城21-1-102号房屋室内装饰工程交由被告装修。朱利民曾多次向原告说开公司不易,希望原告能先向公司支付一些费用,用于生意周转。虽然原、被告商定装修费用在50000元以内,但原告心地善良,乐于助人,想给被告救急,原告在2012年10月27日将远远超出实际装修费的欠款102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被告感激之余,承诺装修款待工程竣工后多退少补。装修工程竣工后,被告称要将未用完的装修款50000元空闲时退给原告,且感谢原告的救急。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

原告起诉被告请求:

一、被告退还原告装修剩余款50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61000元及利息4187.2元。

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50000元没有依据,装修时各项工程款都有对账单,也有实物相对应。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原、被告口头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新乡市新谊城21-1-102号房屋室内装修由被告承包施工。装修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预付装修工程款102000元,双方协商根据工程完工实际结算后,对预付款多退少补。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装修价值为4.10万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有装修报价单、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装修装饰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装修工程结束后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支付相应价款,对于原告多交付的剩余价款61000元,应予退还原告。对61000元价款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国华房屋装修款61000元,对61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如果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新乡市亿家天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刘志丹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