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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38号

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38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  张向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