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38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 张向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
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38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承担。
审判员 张向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