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73号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池连江,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凤翔,康保县长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杨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诉被告杨学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保县第一中学负担。
审判员 韩丽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明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