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909-1号申请执行人赵博。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彩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博与石家庄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石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0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071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志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