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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65号

南充市嘉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智、黄运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智,黄运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唐一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智,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黄运勤,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非执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智、黄运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智、黄运勤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何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顺路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56.90元、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20.36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黄运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行账号为X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973.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浪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