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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798号

张小亮与邓小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亮,邓小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亮。被执行人邓小形。本院在执行张小亮与邓小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邓小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东华

审 判 员  黄祖建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