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非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遂昌县。
被执行人:陈松田。
被执行人:李顺英。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松田、李顺英计划生育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丽遂行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松田、李顺英需缴纳社会抚养费68892元。现经查被执行人陈松田、李顺英银行存款、房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松田、李顺英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2015)丽遂执非字第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非字第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林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