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秦某,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被告黄某,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生。
原告秦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某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纪石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冰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