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7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杨三林,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三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278元[其中赔偿款7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43元(自2015.7.1暂计至2015.7.27),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935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