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5号原告马某甲,2008年12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马某甲母亲),1985年8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区。被告马某乙(系马某甲父亲),1989年1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抚养费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