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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65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65号原告马某甲,2008年12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区。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马某甲母亲),1985年8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区。被告马某乙(系马某甲父亲),1989年1月14日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抚养费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