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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240号

240号徐小林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240号罪犯徐小林,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小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两次减刑之后的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徐小林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徐小林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小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