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25号
原告:张某,女,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