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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1398号

陈增干、陈龙飞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颜伟,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祝小林,衢州市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398号

原告:陈增干。

原告:陈龙飞。

原告:施有富。

原告:陈根香。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42号。

负责人:孙为中。

委托代理人:黄巍,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501号。

负责人:卞金荣。

委托代理人:黄巍,公司员工。

被告:颜伟。

被告: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渔塘下村。

负责人:赵夏清。

被告:祝小林。

被告:衢州市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农市路94号。

负责人:杨朝晖。

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颜伟、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恒运输公司)、祝小林、衢州市启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原告损失医疗费1650.2元、死亡赔偿金807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490元、丧葬费282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亲属办理丧事损失误工费8880元,合计959165.7元。要求判令:1、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于赔偿228370.2元。2、其余部分,由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颜伟、荣恒运输公司、祝小林、启航物流公司赔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章素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飞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祝小林到庭,被告颜伟、荣恒运输公司、启航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7月5日21时16分许,陈增干驾驶电动自行车(车上载施结芝),途径314省道与毛亚线、大桥路交叉路口时,因祝小林驾驶的浙H×××××重型仓栅式货车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而转向机动车道行驶时,与颜伟驾驶的浙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后致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及陈增干、施结芝受伤,施结芝经浦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颜伟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左转弯时未按规定依次进入待转区,且行驶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认定颜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增干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祝小林违反规定停车而占用非机动车道,认定陈增干、祝小林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施结芝无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受害人施结芝系进城务工人员,事故发生前一年先后在浙江浦江天祥工艺有限公司、浙江浦江盛泰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原告陈增干系受害人丈夫,受害人与陈增干共育有一子陈龙飞。原告施有富、陈根香系受害人父母,二人均系农村居民,共育有三女一子。本案原告之一陈增干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要求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给本案四名原告。

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颜伟驾驶的浙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在荣恒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在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保险);祝小林驾驶的浙H×××××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登记在被告启航物流公司名下,车辆在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保险)。

五、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1650.2元。2.死亡赔偿金:880350元(40393元/年×20年+14498元/年÷4×2人×9年+14498元/年÷4×2年)。3.丧葬费:28285.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5.误工费:1554元(本院酌定)。以上损失合计936839.7元。

六、荣恒运输公司已垫付丧葬费30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36839.7元。浙G×××××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投保于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浙H×××××重型仓栅式货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投保于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本院确定由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死亡赔偿金97500元,合计110825.1元;由被告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死亡赔偿金97500元,合计110825.1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685350元、丧葬费28285.5元、误工费1554元,合计715189.5元,由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赔偿50%计357594.75元;由被告太平洋衢州中心支公司赔偿25%计178797.38元。

被告荣恒运输公司预付的30000元丧葬费可视为替代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履行,由被告荣恒运输公司与被告太平洋钱江新城支公司另行结算。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825.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7594.75元,扣除被告兰溪荣恒运输有限公司代替履行款3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人民币327594.75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825.1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8797.38元。以上一至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92元(原告预缴13542元),减半收取为6696元,由原告陈增干、陈龙飞、施有富、陈根香承担161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支公司承担306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章素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

书 记员  陈炎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