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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320号

刘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7月9日生。被告许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靖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