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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407号

叶华伟与陈水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华伟,陈水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叶华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陈水盛,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叶华伟和被执行人陈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2月8日起,按15‰计付)。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水盛每月工资收入已被我院扣留提取,等待案款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水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勇忠

审 判 员  戴坤盛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