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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62号

任树坤与被农安县哈拉海镇哈拉海村机砖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树坤,农安县哈拉海镇哈拉海村机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树坤,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安县哈拉海镇哈拉海村机砖厂。法定代表人赵秀军,厂长。

上诉人任树坤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哈拉海镇哈拉海村机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树坤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树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树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芳芳

代理

审判员  梁 明

代理

审判员  梁欣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英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