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43号罪犯罗世敏,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湘法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世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罗世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罗世敏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世敏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世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