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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4978号

王根法犯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王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4978号罪犯王根法。现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根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八百四十元,没收犯罪所得四千一百六十元。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4日至28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根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根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王根法,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4分。2014年11月、2015年8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后所处罚金和没收犯罪所得均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王根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根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