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29号原告胡杨琳。委托代理人王伯辉,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韦伯国际发展中心4号楼20层。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华,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莹莹。委托代理人夏中华,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燕,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杨琳诉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太格印象公司)、被告桂莹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杨琳之委托代理人王伯辉,太格印象公司与桂莹莹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夏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杨琳起诉称:2004年3月,我加入太格印象公司,2005年即以“胡杨林”为艺名录制并发行了首张个人专辑《有故事的女人——胡杨林》。2006年初,我正式以歌手身份出道,并陆续以“胡杨林”为艺名出版了多张个人专辑、为多部电视剧配唱,积累了固定的歌迷和受众,多家媒体均对我进行了采访报道,使“胡杨林”这一艺名在演艺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2009年11月,因太格印象公司违约,我与其解除了《演艺经纪合同》。此后,太格印象公司招募了桂莹莹,由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在各种演出活动中演唱我演唱过的《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在网络上发布录音录像制品、开设个人主页等。2013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天野的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是太格印象公司的新签约歌手,太格印象公司将《香水有毒》等三十一首歌曲的演唱权授予桂莹莹,桂莹莹是唯一合法表演者,等等。综上,我与桂莹莹均属于通过演艺活动从同一个文化市场中换取对价的表演者,太格印象公司是通过演艺活动从同一个文化市场中换取对价的表演者的经纪公司,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与我在先使用的艺名“胡杨林”近似,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我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太格印象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删除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tgyx.com)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天野的新浪微博(网址http://weibo.com/tgyxzhaotianye)上以“胡扬琳”为艺名的宣传资料及2013年7月10日的《太格印象关于特发此声明》;2、判令桂莹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以“胡扬琳”为艺名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网址http://bjtgyx36.xm49.host.35.com/)中以“胡扬琳”名义所做的宣传内容;3、判令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在新浪网发布为期一周的致歉声明,向我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费用133570.7元。太格印象公司与桂莹莹共同答辩称:第一、太格印象公司与桂莹莹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胡扬琳”系案外人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作为其艺名系经该公司合法授权,该艺名与胡杨琳对外公示的中文名、外文名、别名均不相同,不会给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同时,桂莹莹与胡杨琳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时间段并无重叠,身份亦不相同;桂莹莹在多种场合多次主动表明其与胡杨琳之间的区别;并且从2013年7月份起,太格印象公司将包括《香水有毒》在内的31首歌曲的演唱权独家授予桂莹莹,因此桂莹莹演唱以上歌曲与任何其他未获授权的歌手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更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第二、胡杨琳并不具有其所称的市场知名度。作为曾经的歌手,胡杨琳演唱《香水有毒》的时间为2006年,距现在已有9年之久。此后,胡杨琳并无其他著名歌曲传唱及畅销专辑出版,其艺名“胡杨林”到今天已经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熟悉,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第三、胡杨琳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太格印象公司在官方网站和赵天野微博所发布的材料和声明均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告知桂莹莹与胡杨琳之间的区别,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胡杨琳无权要求删除。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进行演艺和宣传,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并非不正当竞争。桂莹莹个人主页的内容真实合法,胡杨琳亦无权要求删除。另外,胡杨琳要求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在新浪网发布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其中一部分费用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法院驳回胡杨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签约期间的演艺活动。2004年,胡杨琳加入太格印象公司。2005年,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网络歌曲《香水有毒》。2006年至2009年11月18日期间,胡杨琳作为太格印象公司的签约歌手,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多种演艺、宣传活动。2006年6月,太格印象公司为胡杨琳录制并发行了首张个人专辑《有故事的女人*胡杨林*香水有毒》。其中,歌曲《香水有毒》荣获“2006十大金曲奖”、“第十三届全球华语音乐榜中榜——Jamster年度最受欢迎手机铃音奖”,胡杨琳本人亦获亚太音乐榜新人奖提名。2007年11月,太格印象公司为胡杨琳录制并发行个人专辑《我们的故事*胡杨林*宽恕无罪》。同年底,胡杨琳荣获香港新城电台颁发的“新城劲爆奖——最佳无限彩铃下载音乐大奖”。2009年7月,太格印象公司为胡杨琳录制并发行个人专辑《胡杨林*与幸福有关》。另外,胡杨琳在此期间亦演唱过多首影视歌曲,包括电视剧《来不及说我爱你》的主题曲《多情种》、插曲《一生只爱你一个》及《左眼微笑右眼泪》;电视剧《四个丘比特》的插曲《喜欢》等。《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音乐生活报》、《楚天都市报》、新浪网、网易网等多家媒体对艺名为“胡杨林”的胡杨琳及其以“胡杨林”为艺名所从事的演艺活动进行过报道。
二、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情况。2009年11月18日,胡杨琳以太格印象公司违约为由向其发送了《解约通知书》。2011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太格印象公司与胡杨琳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自2009年11月18日解除。
三、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之后,胡杨琳继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多种演艺活动。从2010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间,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参加全国多地的演唱会、颁奖晚会、推广活动等并现场演唱;2011年6月和2012年底,胡杨琳先后推出EP《胡杨林*爱上了瘾》及《胡杨林*JOY*你为何对我这么好》;2011年4月1日,“胡杨林”获得呼和浩特电视台等单位共同颁发的《全民乐翻天》栏目“爱心慈善奉献奖”。此外,2010年至2014年期间胡杨琳作为演员以“胡杨林”为艺名参演多部影片,包括《第五大名著》、《坑儿》、《农谷之恋》、《青春盛宴》、《守望女》等。《东方邮报》、《三峡晚报》、新浪网、网易网等多个媒体对胡杨琳上述部分演艺活动进行过报道。
四、2013年4月,桂莹莹成为太格印象公司的签约歌手,并开始以“胡扬琳”为艺名进行多种演艺、宣传活动。2013年4月14日,案外人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41类服务中取得第10512526号“胡扬琳”文字商标的核准注册,服务类别包括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现场表演、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娱乐、娱乐信息、组织舞会、作曲、录像带录制(截止);该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2013年4月30日,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胡扬琳”文字商标授权桂莹莹作为其艺名使用,授权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授权范围包括作为艺名从事各种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各种演出、现场表演、录音录像、电视文娱节目、娱乐、作曲等,授权方式为全世界及行业范围内的普通许可。经询,太格印象公司否认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亦未提交双方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但确认太格印象公司系桂莹莹的独家经纪公司。2013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网址www.tgyx.com)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天野的新浪微博(网址weibo.com/tgyxzhaotianye)中均发布一则题为“太格印象特发声明,胡扬琳接棒《香水有毒》”的帖子,称:“由于太格印象已和歌手胡杨林(胡杨琳)解约多年,本公司决定收回《香水有毒》、《最初的最美》等三十一首歌曲的演唱权,太格印象公司现今已将《香水有毒》等三十一首歌曲授权新签约歌手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演唱,允许其在与太格印象的合约期间,按照合约内容与规定拥有这三十一首歌曲的演唱权与使用权,即此次维权涉及的歌曲,太格印象公司均已授权旗下新签约歌手胡扬琳作为《香水有毒》等歌曲唯一拥有合法演唱权人”等等。此外,在太格印象公司官网及赵天野的新浪微博中均有“情歌天后胡扬琳重磅推出《香水有毒》”、“胡扬琳民间春晚发布会倾情献艺”、“胡扬琳做客华语音乐排行榜”等多个宣传帖。太格印象公司为桂莹莹设置了“胡扬琳主页”(网址http://bjtgyx36.zm49.host.35.com),该主页上方有网站首页、公司简介、“胡杨琳照片”、“胡杨琳简介”、“胡杨琳音乐链接”、“胡扬琳新闻”等链接,中部为桂莹莹的照片及太格印象公司简介;在“胡杨琳简介”中,有对桂莹莹的介绍,包括主要经历、音乐作品、获奖经历、参加演出等内容。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在答辩和质证中均认可该主页真实合法,在庭审结束后又提交书面意见称该主页并非太格印象公司或桂莹莹制作;对该主页中设置的链接中既包括“胡杨琳”又包括“胡扬琳”一节,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均未作出合理解释。2013年以来,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进行过多种演艺活动,包括:2013年7月参加视讯中国、麻辣烫、呱呱微视等访谈节目;8月推出单曲MV《火了爱》及新专辑《香水有毒》,2014年5月推出新歌《爱情来了》,2013年至2015年2月期间,在全国多地参加宣传活动并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
五、从2013年至今,有多个网友在胡杨琳的新浪微博(昵称为“胡杨林”)中留言就“胡杨林”、“胡扬琳”不断进行求证。包括:“胡姐姐,昨晚特意去GD酒吧看你,没想到被骗了”;“今天在河北张家口宣化mlx酒吧还有ktv有你的演唱会还有签名会,不知道是不是冒充你,感觉她和你照片不是很像”;“无意中听歌,《香水有毒》,听起来感觉就别扭,仔细一看,名字居然是胡扬琳!……”;“这哪里是胡杨林,这是冒牌货吧”;等等。另查一,2013年,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在《世界电影画刊》开设“中国式性感PK美式性感”专栏,进行专题写作。2014年10月,胡杨琳作为合伙人到上海参加VQ果汁的“中高层管理者、代理商工作会议”。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据此认为胡杨琳的身份已经不是歌手,故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另查二,胡杨琳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1333元、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2237元。上述事实,有(2011)二中民终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公证书及公证光盘、音乐专辑、网页打印件、报纸杂志、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及商标注册证、相关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公司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在文化市场上通过自身的劳动创造、传播文化产品,同时也从文化市场上获取相应的收益,故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胡杨琳与桂莹莹、太格印象公司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相同,即使在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之后,胡杨琳进行写作及作为合伙人参加商业会议,并不能否认其仍然在从事演艺行业的事实,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根据上述规定,姓名权是民法中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同时,当自然人的姓名具有商品来源的标识意义,能够发挥出引导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作用时,姓名就又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民法中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延伸,其侧重于制止引起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姓名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属性,但同时与自然人也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另外,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姓名既可以是自然人的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等。在市场竞争中,当具有商品来源意义的自然人的姓名、艺名等被他人假冒,足以引起市场混淆时,权利人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胡杨琳2005年将“胡杨林”作为其艺名发布网络歌曲《香水有毒》。自此之后至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的合同解除之前,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录制发行了三张个人音乐专辑,演唱过多首影视歌曲,其本人亦获亚太音乐榜新人奖提名及新城劲爆奖等奖项,多家报刊杂志以及众多互联网站对艺名为“胡杨林”的胡杨琳及其以“胡杨林”为艺名所演唱的歌曲和专辑进行了介绍和报道。胡杨琳通过上述对其艺名的大量、持续使用及宣传,使“胡杨林”与胡杨琳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同时“胡杨林”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之后,胡杨琳仍持续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大量的演艺活动和宣传推广至今,包括推出新歌、演唱电视剧主题曲、参加演唱会、参与电影演出等等,相关媒体亦进行过报道。事实上“胡杨林”已不仅仅起到作为艺名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了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艺名“胡杨林”既属于胡杨琳的人格权,也属于其商业标识,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桂莹莹作为太格印象公司的新签约歌手,同属演艺行业的从业人员,其应当知道胡杨琳在先使用“胡杨林”为艺名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前提下,桂莹莹仍然以与胡杨琳在先使用且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名“胡杨林”在字形、读音方面均极为相似的“胡扬琳”作为艺名进行演出、宣传活动,具有不正当利用胡杨琳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抢占本属于胡杨琳的演艺市场份额,客观上足以引起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且从公众在胡杨琳新浪微博上的留言来看,已经实际产生了混淆和误认,损害了胡杨琳的合法权益。尽管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作为艺名系经过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但桂莹莹的使用方式是突出性的使用在艺名上,无法使受众群体识别该使用方式所反映的艺名背后的来源,因此不是商标性使用,故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否享有“胡扬琳”商标的专用权,与本案无关。桂莹莹使用与胡杨琳艺名相近似的“胡扬琳”作为艺名,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造成了演艺市场的混乱,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在与胡杨琳合同期间,太格印象公司作为经纪人可以使用胡杨琳的姓名及艺名“胡杨林”,但在双方合同终止后,因该艺名所具有的人格属性和对胡杨琳所具人身依附性,其不会随着双方合同关系的终止与胡杨琳脱离关系。从其作为商业标识来看,“胡杨林”与胡杨琳也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该种市场联系同样也不会因为双方合同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双方合同终止后,太格印象公司不应当再安排其他艺人使用艺名“胡杨林”或与“胡杨林”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名字从事演艺活动。但事实上,在与胡杨琳解约之后,太格印象公司作为桂莹莹的独家经纪公司,对于桂莹莹接受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胡扬琳”商标的授权作为艺名使用,应属明知且认可。太格印象公司作为独家经纪公司,明知且认可桂莹莹使用“胡扬琳”为艺名从事演艺活动,并对其进行各种宣传推广,包括为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录制并发行歌曲、个人专辑,为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安排多种演艺活动,在太格印象公司官网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的新浪微博中发布声明称授权桂莹莹以“胡扬琳”的名义演唱胡杨琳曾以“胡杨林”为艺名演唱的成名歌曲《香水有毒》、《喜欢》等,为桂莹莹开设“胡扬琳主页”,但该主页中的部分链接名称却设置为“胡杨琳”,等等。太格印象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后来的“胡扬琳”桂莹莹就是以前的“胡杨林”胡杨琳的故意,并意图隔断“胡杨林”与胡杨琳的市场联系,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将胡杨琳与桂莹莹相混淆的事实。并且,太格印象公司作为桂莹莹的独家经纪公司,其经济利益与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从事的演艺活动直接相关,故其应当与桂莹莹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胡杨琳要求桂莹莹及太格印象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因赵天野是太格印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微博中发布有关“胡扬琳”的宣传资料及“声明”等应属代表太格印象公司的行为,故在相关内容侵权时,太格印象公司亦应当予以删除。同时,鉴于“胡杨林”作为胡杨琳的艺名具有人格权属性,胡杨琳要求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期限过长,依据不足,本院酌情调整。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胡杨琳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也无合理依据,本院不予全部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到“胡杨林”作为胡杨琳艺名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主观过错程度、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胡杨琳造成的不利影响、太格印象公司和桂莹莹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胡杨琳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属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并删除个人主页(网址http://bjtgyx36.xm49.host.35.com/)上以“胡扬琳”名义所做的宣传内容;
二、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负责删除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tgyx.com)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天野的新浪微博(网址http://weibo.com/tgyxzhaotianye)上关于“胡扬琳”的宣传资料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的“声明”;
三、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桂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新浪网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胡杨琳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桂莹莹共同负担);
四、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桂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胡杨琳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五、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桂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胡杨琳合理费用三万三千五百七十元;
六、驳回原告胡杨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69元,由原告胡杨琳负担386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桂莹莹共同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莹
书 记 员 谭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