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23民初26号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26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王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金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