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26号原告刘某,务工。被告王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金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