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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刑更135号

135谭达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35号罪犯谭达祥,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邵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达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时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达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谭达祥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达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谭达祥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谭达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犯罪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达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春

审判员  罗俊辉

审判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临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