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上纸寨北三巷30号。法定代表人崔凤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寨村。法定代表人谢建国,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施永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常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施×,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孟×,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810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3月1日,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纸寨村委会)与施×签订了《承包零散土地协议》,约定由施×承包本案涉案土地,承包期为20年,自2009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止。此后,孟×与施×签订了《承租协议》,约定孟×承租本案涉案土地,租期为17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在孟×租赁的土地上,经上纸寨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成立了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在此合法经营。2015年3月,上纸寨村委会无故给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断水、断电,2015年7月19日,上纸寨村委会将案外人的墙拆除,建筑垃圾没有清走,而是堆放在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用于通行的道路上。故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纸寨村委会将通往厂区道路上的建筑垃圾清走,不得影响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通行,恢复供水供电。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纸寨村委会与施×签订的承包零散土地协议约定禁止施×将承包土地转包他人,且该协议已经合同双方协商解除,施×与孟×签订承租协议,孟×将涉案土地提供给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的合同效力尚未确定。故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应先解决合同效力问题,再解决排除妨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排除妨害的前提当具有明确的权利基础。本案中,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和上纸寨村委会均认可双方之间尚有两起正处于一审审理中的诉讼,其诉讼内容均涉及涉诉土地的腾退。此外,在上纸寨村委会和施×之间的协议约定禁止转包,且上述双方已经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关于孟×转租涉诉土地给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之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此时主张排除妨害缺乏权利基础。故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北京龙腾傲谷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学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羽
代理
审判员 史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