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41号
原告:葛某甲。
法定代理人:田某。
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诉被告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颉成玉 更多数据:
葛某甲与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41号
原告:葛某甲。
法定代理人:田某。
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诉被告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颉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