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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41号

葛某甲与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41号

原告:葛某甲。

法定代理人:田某。

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诉被告葛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甲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甲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颉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