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积慧。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厚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乐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于显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李积慧、王厚英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鑫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书面催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秀 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郭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微信公众号“”